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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食品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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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食品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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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怎么起名,八月女宝宝起名,化工起名近年来,随着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打击“山寨食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为了全面守护“舌尖安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苏州市两级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李怎么起名名称侵权案件开展了专题调研。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李怎么起名名称侵权案件9件,其中,2016年122件,2017年1件,2018年4件,2019年1-5月2件。该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中于城乡接合部等边缘市场,打击难度大。城乡接合部外来流动人口多,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处于监管的“真空区”,侵犯李怎么起名名称权的“山寨食品”呈现扎堆横行的状态。调研发现,共有3件案件的被告为城乡接合部经营户,占比.2%。同时,城乡接合部以个体经营为主,部分商户为逃脱责任,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将店铺转卖或者注销,导致法院核实经营主体身份存在困难、诉讼周期被人为拉长。

  2.酒水饮料等即时性、群体性消费食品为重灾区。酒水饮料等即时性、群体性消费“山寨食品”呈现泛滥趋势,从高端白酒到进口红酒、再到本地黄酒品牌,不同品牌不同价格均有涉诉,已有20余种酒水品牌在苏州地区开展打假。现制现售、即食即饮的“山寨食品”也同样不容忽视,“愤怒的小鸟”蛋糕、“喜茶”饮品、“大脸鸡排”“周黑鸭”等品牌均受波及。

  3.利用法律制度打“擦李怎么起名名称登记具有地域性且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一些“山寨李怎么起名登记制度,将知名品牌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字号。如“西贝”案、“捞王”案,涉案当事人的字号分别登记为“吴江区某某镇西贝风小吃店”“常熟市某某镇绝味捞王火锅店”;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鲍师傅”案,被告直接将“鲍师傅”登记为蛋糕店字号。同时一些“山寨餐饮”注册近似商标或者在近似类别、组群上注册相同商标,以制造合法经营的假象。

  4.部分“山寨食品”鉴别难度大、侵权认定难。“山寨食品”的侵权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通过相近的字体、字形、字音、音译等“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在包装上同时标注多种商标“浑水摸鱼”的行为。如“酒鬼花生”案,被告人在外包装上既标注了侵权商标“酒鬼花生”,又标注了自有商标“曙翔”,还标注了“青岛花生”字样,以误导消费者、抗辩权利人。此外,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标识之间的差异,还要划定相关市场以及考虑对相关消费者的影响,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并不统一。

  1.造假手段日新月异、真假难辨。由于“山寨食品”利润高,部分“山寨食品”的造假能力非常强,不是权利人根本没法准确分辨。如“古井贡”酒系列案中,与“山寨货”的区别仅仅在于包装酒盒上的铆钉,的铆钉是空心的,而“山寨货”是实心的。且“山寨食品”分布在城乡边缘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往往比较薄弱。

  2.销售者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进货。销售者多为个体户性质的商贩,法律意识不强,且未采用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进行合理来源抗辩,能进行合法来源抗辩的销售者则不到案件总数的10%。

  3.权利方进行批量诉讼、趋利性强。商标权利人往往仅仅打击“山寨食品”的终端销售者,对生产者则采用“放水养鱼”的方法,且多委托商业代理机构进行诉讼,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部分代理人为了利益化,对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者展开“扫荡式”诉讼。如某品牌白酒仅2018年在苏州地区就发起了近百起诉讼。

  4.消费者贪图便宜、能力弱。“山寨食品”消费者多为价格敏感型群体,“山寨食品”既能从品牌上满足消费的面子,又能从价格上“照顾”消费的里子。同时,“山寨食品”的消费者多为外来流动人口,能力不强。

  1.落实“最严要求”,强化监管执法。加李怎么起名的监管执法,从源头上遏制“山寨食品”。提升监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依法入刑,戒除违法侥幸心理,提高违法成本,迫使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3.推动齐抓共管,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山寨食品”经营者不能仅仅一罚了之,而是要建立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局面,拧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阀”,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4.促进多方发力,提升识假防假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信息,提高消费者识别“山寨食品”的能力。品牌权利人应尽可能设置完善的品牌代理、销售经验渠道,积极展示形象特征、品质,以便消费者在遭遇“山寨食品”时有正确地识别与评定标准。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提高对商品的真伪辨别能力,严格审查商品的来源,履行经营者的注意义务。